首页 > 联盟章程

— 中德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联盟中方理事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中文:中德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英文:Sino-German Alliance of Enterprices and Education (SGAEE)


第二条联盟性质


联盟注册地点在德国柏林市,由德国手工业协会、德国工商协会、德国应用技术大学、德国职业院校等教育单位,以及德国企业牵头,联合相关中国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协(学)会等自愿参加的多元化、跨区域、非营利性的产教联合体。


第三条联盟宗旨


以服务制造强国建设为宗旨,以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为准则,以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国际合作和文化传承等专项业务为纽带,通过充分深入的中德合作、校企合作、校际联合、学校与行业协(学)会和科研院所合作,整合联盟各方资源,实现联盟各方的责任共担、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互惠共赢,打造中德职教产教融合品牌,更好地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工作目标


以产业需求为依托,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先进制造的需求为目标,引入德国先进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产学研用相结合,打造教育链与产业链的融合平台,促进先进制造产业与职业教育相融合,激发办学活力、提升职教质量,带动联盟成员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盟主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技术技能标准建设、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国际合作等工作任务。


(一)中德双元制人才培养体系建立


通过开展中德合作特色班,将德国手工业协会、德国工商协会课程模块体系、师资培训、考官认证、德国原版教材、认证评价体系等引入联盟院校,并进行适合本学校特色的改进,协助联盟院校以师资培养为突破口,将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体系真正建立起来,并在中德特色班人才培养中试点同层次院校的学分互认。同步开展企业员工教育培训、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等举措,开展学校间、校企间的人才共同培养工作。组织开展联盟成员院校之间的学生交流与合作育人,拓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共建中德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面向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德国先进装备制造类企业设备、人员、技术、岗位标准以及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建设若干个区域共享性具有辐射作用的高水平中德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发挥其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双功能。


(三)共培双师队伍


建立院校教师与德国手工业协会、德国工商协会、德资企业技术专家结对联系、相互交流机制,定期
选派骨干教师赴德国手工业协会、德国工商协会、企业培训。聘请德国行业专家企业管理、技术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依托联盟内成员学校的各种师资培训培养资源,建好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平台,探索师资培训基地与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双基地”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新模式。


(四)共享教育信息资源


合作开展技术技能人才需求调研、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报告。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联盟网站,宣传联盟成员企业的产品、文化,发布用工信息、学生实习岗位信息、教师实践岗位信息,宣传联盟成员院校的办学模式、专业建设成果、学生风采,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和建议。


(五)支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联盟德国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在创新创业、工业设计与创客、机电一体化等赛项上与各主办机构合作,服务院校。


(六)共推对外交流合作


联盟内中德院校合作建立境外培训基地(中心),建立国际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平台。联盟中国院校开展境外合作办学和对“一带一路”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搭建先进制造领域全球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各种交流、沙龙、大赛等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联盟中方理事会设理事会和秘书处。


理事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行使理事会职能,执行理事会和理事长会决议。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事务。理事会下设对外交流委员会、基地建设委员会、考核评估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师资建设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


第七条联盟中方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三名,副理事长若干,常务理事若干,联盟成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一般由成员单位有关领导担任。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成员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个成员单位原则上设一名理事;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执行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分别须经全体理事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在理事会长会休会期间,常务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会职责。理事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


  • 制定和讨论通过或修改联盟章程;


  • 选举和免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推选和免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 决定办事机构和指导机构的设置;


  •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 审议通过联盟理事提出的议案;


  • 审议和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长会职责


  • 联盟重大事项的酝酿、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


  • 对理事会的决定提出落实方案及措施;


  • 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 讨论和决定联盟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 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 监督联盟理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专委会职责


  • 建立和完善专委会工作机构或机制;


  • 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会决议;


  • 制定专委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组织实施联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委会规划、年度计划;


  • 负责向理事长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产生。常务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委派,并由秘书长提名产生。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受理事会领导。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 负责联盟成员的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 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会决议;


  • 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 向理事会议、理事长会提交促进联盟发展的有关议案;


  • 负责联盟的平台建设、内外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 筹备组织理事会、理事长会等会议;


  • 发布中德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与人才供求信息;


  • 代表联盟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 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秘书长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及理事长会议。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授权常务副秘书长代为履行。


第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理事长会议批准。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 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 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 从事或准备进行中德产教融合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组织机构,技术或产业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 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联盟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 拥有对本联盟名称的使用权;


  • 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 各联盟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


  • 联盟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 联盟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联盟信誉。


第十八条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 受联盟理事会委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 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 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 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 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 优先在成员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 优先到成员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调研考察的权利;


  • 优先与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合作办学的权利。


2. 义务


  • 做好每年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 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 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 应联盟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九条 成员企业和行业协(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 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 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 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 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 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 优先、优惠享受联盟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 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 与成员院校合作进行科研活动;


  • 与成员院校联合办学的权利。


2. 义务


  • 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 接受成员院校的学生实训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并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老师;


  • 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 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联盟新成员申请加入联盟,需填写并提交申请表,联盟秘书处按照本章程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报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颁发联盟理事证书。联盟成员要求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联盟经费来源


  • 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 联盟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 联盟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 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 专委会工作经费由主任委员单位负责筹集;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


  •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开支。联盟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单位中分配。联盟经费由秘书处单位代管,可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执行理事长签字审批制度,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联盟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或挪用。


  •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


  • 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长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并报批准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9年10月30日中德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联盟中方理事会成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中德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联盟中方理事会成立之日起生效。